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查);补考、缓考;外语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三笔”字测试以及国家、省、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要求就坐,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经监考老师提醒,仍在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擅自将通讯工具和不合考场要求的电子储存器具等带入考场并不按规定交由监考老师代管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5.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将考试课程相关内容写在身体各部位的;
7.隐卷不交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经查证在课桌或墙上刻、写与该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信息的;
10.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阅卷教师和乐鱼游戏官网人员的;
11.开卷考试的课程,阅卷教师认定有明显的剽窃行为的;
1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13.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冒名代考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委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
2.盗窃、买卖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卷的。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组织、策划作弊的;
4.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作弊的;
五、违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1.发现违纪、作弊者应立即令其退出考场,由考务办公室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对违纪、作弊使用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违纪记录表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违纪、作弊的学生与监考人员应写明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考试工作人员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根据收集的材料,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预处理。同时召开由教务处、违纪作弊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违纪作弊学生、监考人员以及学生代表参加的违纪、作弊处理听证会,充分听取违纪、作弊学生的陈述,告之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3.学校根据违纪、作弊材料以及违纪、作弊学生的陈述,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4.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6.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处分程序按《西华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八、本办法适用于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7年6月20日